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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核问题 理性合作求双赢
沈丁立

《人民日报》 2006-12-28

12月23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制裁伊朗的第1737号决议要求伊朗以实际行动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联合国安理会先前通过的一系列决议,并遵守其多次做出的不发展核武器的承诺。

伊朗核问题的核心,是伊朗是否借发展民用核能之名,从事与此不相吻合的活动。作为主权国家,伊朗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但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伊朗也有责任和义务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及时充分申报其核活动。伊朗履行它的国际责任同它可以享有的相关权利是挂钩的。

尽管伊朗声称,它并非在发展核武,但由于尚未显示出全面配合国际社会查清事实的积极意愿,因而其核活动必然引起国际社会的严重关切。核能具有军事和民用两重性,确保伊朗核能发展的和平利用性质,与国际安全及和平直接相关。在伊朗未满足国际社会要求之前,联合国安理会认为伊朗目前应暂停铀浓缩活动,以防止其将民用核能技术应用于军事目的,是理所应当的。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权威和作用,更是为了保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安全利益。

退一步看,伊朗继续推进铀浓缩等敏感核项目,即使确实只是想发展民用核能,但由于其不合作的态度,将导致与联合国之间的更大冲撞,这对任何一方都不利。安理会的决议一方面要求伊朗停止敏感核项目的开发,另一方面给予伊朗60天的政策回旋时间,堪称有度。

安理会第1737号决议意在促使伊朗回到谈判轨道。联合国制裁不是目的,制裁措施也是有限的和可逆的。只要伊朗表现出灵活性,暂停目前一些核活动,遵守安理会相关决议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它就能重新取得国际社会的信任,安理会将中止、甚至取消制裁措施。相反,不合作的政策只会引来不必要的怀疑和伤害。突破核不扩散,国际社会不会答应。坚持对抗,不符合自身的利益,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双赢原则。伊朗核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理性。

http://world.people.com.cn/GB/1030/5224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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