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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核恐有法可依
沈丁立

《人民日报》 2007-06-15

今年7月7日,《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开始生效。作为联合国框架内第十三个国际反恐公约,它将核恐怖主义确定为犯罪,国际法与各国国内法都应明确制止宣扬、开展核恐怖活动的行为,并为此进行国际合作。公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社会的反恐法规建设已基本覆盖了所有安全领域。

国际恐怖活动有多种形式,全球化时代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正呈现更多的跨国特征,6年前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就是迄今最具震撼性的国际恐怖活动。然而,与使用核武器进行恐怖活动可能产生的后果相比,“9·11”的破坏性可能还是微不足道的。美国曾经对日本使用核武器,虽然当时核武器的爆炸威力与今天不可同日而语,但对被炸城市以及人员的杀伤后果已经十分巨大。1945年8月9日,美国向长崎投掷的原子弹,立即造成当地近10万人伤亡,这一伤亡强度数十倍于“9·11”造成的人员损失。今天,仅美俄拥有的单枚核武器的爆炸当量,已数十倍于当年美国对日使用的核武器。如果恐怖主义与核袭击相结合,所造成的核恐怖或放射恐怖的危害程度几乎难以想象。

目前在能力上,获取核武器的基础材料即掌握核裂变材料的技术已广为扩散。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具有制取裂变材料的工业技术,最近10年中已有印度等国家先后表示已获得核武器。此外,各种方式的核材料转移不断发生,非政府行为体与核材料的距离已不再遥不可及,放射性材料被用于恐怖行为的可能性增大。

面对这样的形势,国际社会必须迅速行动起来,以法规形式明确:任何宣传和通过掌握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核装置和核设施的行为而危害他人、某一国际组织或国家的行为,均属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的制定,切合了形势的需求,要求缔约国调整国内法,制止在其国土上酝酿针对该国和其他国家的核恐怖行为,并在侦查、防范、制止、调查以及情报分享和罪犯引渡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从而弥补现有国际法规体系对处理此类犯罪活动的不足。

公约来之不易。自俄罗斯于1998年提出这项重要公约后,国际社会经过长达7年的谈判才达成了这项国际公约。2005年9月,在第六十届联大峰会期间,公约开放签署。我国成为第一批签署国。目前,已有11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国际多边反核恐有了广阔而坚实的基础。

鉴于核能的军事使用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人们相信国际社会在制止核能非法利用的问题上,将更多表现出以合作谋安全的决心和能力。公约的制定和生效,正是反映了这一发展方向。

http://world.people.com.cn/GB/57507/5869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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