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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美国在南海有所收敛
沈丁立

《东方早报》 2009-03-13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22/userobject1ai158020.shtml

近日中美船只在南海发生摩擦,双方均指责对方违反国际法。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国际法怎么说。

如同《联合国宪章》是现代国际法的法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代海洋秩序的根本大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开放签署,我国是最早签字的国家之一。《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公约。美国虽然加入了条约,但迄今没有批准。尽管如此,美国政府多次表示它将遵守除了公约第11章以外的部分。

这次双方发生摩擦的地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关于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的第58条第2款认为,“第88至第115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那么,关于公海的第88条认为,“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虽然和平的概念比较宽泛,但至少应该包括“无害通过”。“有害”肯定不属于和平范畴。

这次美方实质上承认了它的海军船只到中国专属经济区是来从事情报收集的,主要是侦测相关水域的潜艇情报。美方认为这是国际水域,它有权利这么做。但是,美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即使它还没有批约,它还是必须遵守关于国际法的维也纳公约,更何况它已经表示过愿意遵守公约第11章关于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外的部分。

那么,作为世界上经常搬出国际法的美国,它必须认识事发地点在我国海南岛以南120公里的地方,这在我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因此这不是公海意义上的国际水域。即使在公海,美国仍然要以和平目的加以使用,更何况是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要和平使用就不应该有害通过吧,而什么是“有害通过”呢?《公约》在关于领海与毗邻区的第1章第19条“无害通过的意义”中的第2款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在这一款的第(c)点“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以及第(j)点“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就是“有害”行为的具体列出。

《公约》虽然未就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无害”与“和平”作出解释,但人们应该借鉴《公约》上述领海一章所做出的定义,而且中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都有规定,限制外国船只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有害活动,不能从事收集军事情报的活动。该法律第7条规定,“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以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因此,美国海军船只在我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测绘,应该经过我国政府批准。要从事超出测绘目的的军事活动,更要受到限制。

长期以来,美国以世界海权大国自居,竭力缩小各沿海国的海洋权益,竭力深入各沿海国的海洋空间,其霸权行径令人反感。美国自己订了限制他国海空力量进入其沿海及其空域的《防空识别区法》,却不愿接受其他沿海国包括我国制定的关于维护各自海洋权益的相应法规。美国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天天在算计公约给它带来的利弊,迄今不愿批准这项法律。美国自己没有批准条约,却总是把自己当作已经批准了公约的成员,援引公约指责已经真正批约了的国家。美国加入了公约,尽管没有批约但仍应该遵守公约,但它经常对公约按于己有利的方式解释,而不是按它希望担当的世界领袖的水平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长此以往,美国难以建立起一个道德和法制楷模的形象,而往往被视作工于心计、唯利是图甚至损人利己的国家。

美国需要认识,世界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那种它可以颐指气使、欺负他国的时代早已过去。世界需要相互尊重,合作互利。中国无意暂时也可能没有能力跑到美国家门口挑战美国的沿海海洋法规,我们提请美国注意也不要跑到中国的家门口挑战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法。中美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无论是否批约,都应遵约履约,在他国专属经济区获取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责任,对沿海国的权利、利益和法律给予应有的尊重。那种派海军船只在人家的专属经济区窥测机密的做法,称不上诚意合作,利益相关。美国不妨掂量,一个既不能理顺伊拉克更不能摆平阿富汗的国家,在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面前是否应该收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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