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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
 
外企不该奢望反垄断法外开恩
宋国友

《国际先驱导报》 2014-08-21

近期,中国发改委对汽车及配件等行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对于中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行为,部分外国媒体、商会及企业表达了担忧乃至不满,认为中国政府的调查是“选择性的”,是对外资企业的“排挤”。这种理解显然是偏颇的。

反垄断首先必须要放在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提速这一大政策背景下观察。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基调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点正是外媒津津乐道,也是外企长期呼吁的。而垄断行为,众所周知,恰恰是对市场力量的扭曲,干扰了价格信号,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所以在中国的市场行为体,包括外企,不能一方面欢迎中国朝向市场化的更多改革,而另一方面,当这种改革触动自身利益的时候又表示反对。

中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是否更多针对外国企业呢?答案是否定的。以发改委负责的反垄断调查案件为例。在此次汽车及配件调查之前,发改委就已经对白酒行业、黄金饰品行业以及电信行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这些被调查的行业均为中国企业。本次对于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涉及外企,主要是因为外企在这一领域具有主导性的地位。据统计,2013年外资企业汽车销量占中国汽车销量的60%左右,在中国汽车市场上占有率高,利润率也高。由于反垄断调查主要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因此拥有市场主导地位的外资企业更有可能涉嫌垄断,并因此成为被调查对象。

放眼全球,各经济体也都有根据自身法律进行反垄断调查并开除巨额罚单的案例。例如,欧盟2012年曾对微软开除8.6亿欧元的反垄断巨额罚单;美国司法部2012年曾对三星、夏普等8家液晶面板制造公司开出共计13.9亿美元的罚单;韩国2009年曾对高通公司开出2.08亿美元的反垄断罚单。

事实上,对于中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是否公正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即中国的法律标准。换言之,假如经过严肃调查,外资企业确实存在违反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之行为,触犯了相关规定,那只能接受因为垄断行为所带来的处罚。在法律标准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标准,包括身份标准、舆论标准或者是外交标准。当然,企业如果对调查本身有疑义,可以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辩护。从现有的反应来看,包括外资企业在内,主要是以配合调查为主,对处罚结果大都表示诚恳接受,并没有企业提出反垄断调查结果存在失当。

部分外媒和外企之所以对此次中央部委发起的反垄断调查有反弹,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反垄断方面外资企业原本广泛存在着三大预期。其一为超国民待遇的预期。中国各级政府以往给予外企本质上的超国民待遇,对外企照顾有加。部分外企据此认为反垄断应该不会“反”到外企身上。其二为法律实施滞后的预期。中国直到2008年才通过《反垄断法》,与发达经济体相比,中国政府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意识不强,此前也罕有密集且具有震慑力的反垄断罚单。其三是行政调查不力的预期。垄断调查要有公信力,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部分外企认为中国主管部门缺乏认定垄断的足够证据。如今,从中国政府部门正在开展的反垄断调查看,这三大预期正逐渐被打破。很自然地,巨大的心理落差使得外媒和外企对于中国的反垄断调查有反感和抵触。

从各个方面看,此一轮反垄断调查增加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法律权威,提升了包括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是中国深化改革的必经之路。可以预见,随着中国市场改革进程的加速、国际接轨程度的提升以及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中国将会出现更多的反垄断调查和更大的反垄断罚单。各类企业,不论国企、民企,还是外企,都应遵守中国法律,遵照市场规则,遵循商业道德,避免垄断行为,防止既伤了品牌,又损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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